上海市一业主将新买的商品房装修后,入住才两个月就呈现一些显着的反常问题。原来是房产商建房时未将总下水管道的检修盖旋紧,导致渗水所形成的。但当业主找房产商索赔时,房产商却称这不归于房子的质量问题,不肯承当对应职责。 前年7月,吴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运营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,购买住宅一套。但经装修入住才两个月,就发现靠卫生间一侧墙脚的踢脚线掉落,墙及地上发黑。请装修队返修后仅一个月就“旧病复发”。吴遂请来物业公司,当场敲开总下水管外的墙砖查看,这才发现是总下水管的检修盖未旋紧产生渗水所形成的。 对此,吴以为,房产商应该承当相应的职责。但屡次交涉未果后,他便诉至法院,恳求判房产商修正房子,按约补偿其补偿费1500元。 审理中,房产商则以为其交给的房子是经质监部分竣工检验合格的,现产生渗水是业主装修不正确运用形成。吴先生在装修时私行关闭检修盖,直接引发并扩展了丢失,应由吴先生自己承当。 但法院以为,共用管道的检修盖是为便利疏通管道而设,业主在装修房子时,没有必要翻开共用管道的检修盖。现在房产商提出系吴先生自己装修不正确运用形成房子渗水,既无相应依据证明,也无足够的理由。考虑到吴在关闭总下水管时,未在检修盖的相应方位留有检修孔,客观上对产生渗水后房子装修损坏及其丢失的扩展有必定影响,故一审判令房产商修正吴所购房子,并补偿其修正费1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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